应收款可以替代银行保函吗?

  在很多项目中,有很多分包商其实是长期合作伙伴。经常会有分包商提出,"我们在之前与贵方的项目合同中还有很多应收账款呢,就用等额的应收账款来替代保函,我们可以给贵方出具一份正式的承诺函"。我们的业务人员通常都觉得人家分包商说得很有道理,认为这样应该是没问题的。更有甚者,直接就拿着人家分包商的这种承诺函来当履约保函,办理预付款支付手续。

  从朴素的情理上看,这种理解也许有一定道理。反正你在其它项目上还差我钱呢,到时候直接抵就行了。但是在法律上,这样操作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分包商在之前项目合同中对我们所享有的债权,还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有可能在真需要抵的时候,分包商的应收账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还有的应收账款中有很多是质保金,本身就存在因质保问题而需要扣款的可能性。更为关键的是,对于我们这种总包商而言,在工程项目中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都是有约定"背靠背"条款的。这些应收账款必须在收到我们业主的付款后才能支付。如果真的抵了,相当于我们在之前的项目合同中向分包商提前付款了。

  假如不存在上述不确定性,即使真要用应收账款替代保函,我们认为最为规范和稳妥的做法应该是"应收账款质押"。供方可以将其在其它合同中对供方的债权,向供方质押,以担保本次合同的履约。这种做法可以替代银行履约保函。我们也曾尝试过这种方式。

  不过这种质押的方式在操作上难度不小。首先,这种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了登记后才能生效。其次,办理这种手续需要花费不少人工成本。虽然登记费用不多,但是时间成本也是钱啊。如果不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得不采取这种方式,或是大量采用这种方式,真是有得不偿失之嫌。

  因此,用应收账款替代银行履约保函,也不是绝对不行,但是一般情况下不提倡这种做法。如果有大量的供应商都是这种开不出银行履约保函的企业,那就真得重新审视一下采购策略,反思为何找的合作伙伴都是这样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