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5-08-18
第二条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提取等。第三条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工作。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2025-08-18
第二条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提取等。第三条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工作。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