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 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
发布时间:2025-08-17 浏览量: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