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产业政策
2025-08-18
第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过渡性由缴费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两部分组成。《条例》实施前,凡企业和职工个人不缴或欠缴、又不实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缴费年限。第十六条本《条例》实施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退职生活费,同时按本企业退休人员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待遇标准的50%予以调整。第十九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地区核定收支、定额缴补...
2025-08-18
第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过渡性由缴费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两部分组成。《条例》实施前,凡企业和职工个人不缴或欠缴、又不实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缴费年限。第十六条本《条例》实施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退职生活费,同时按本企业退休人员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待遇标准的50%予以调整。第十九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地区核定收支、定额缴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