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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之个人账户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账户使用医疗保险卡(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

  个人账户于年初或参保当月核定当年应记入额,并分配到每个月中。职工就医时,只能使用当月以前实际注入的金额,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预缴若干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医保中心据此为其职工一次性注入个人账户。职工就医时,按实际注入额使用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职工的IC卡要妥善保管,损坏或丢失后,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换发、挂失和补发手续。医保中心应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个人账户余额待核实后再结转使用。

  第二十八条个人账户当年归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二十九条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月发给本人。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医保中心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划入:35周岁以下的为0.5%;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职工年龄段发生变化后,由医保中心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为基数,按6%的比例全部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的4.93%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

  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解决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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