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方面法律条例(爱国卫生方面法律条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减少烟草烟雾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南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宣传和检查监督我市除四害有关工作。
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卫生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删除第三十三条。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删除第十二条。删除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删除第三十七条。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爱卫会和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贵州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贵州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标准及其申报评审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0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删去第二十条。《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将第七条中的“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修改为“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3、法律分析:爱国卫生七个专项行动分别是指清垃圾,扫厕所,勤洗手,净餐馆,常消毒,管集市,众参与。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状况,增强公民卫生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3、法律分析:爱国卫生七个专项行动分别是指清垃圾,扫厕所,勤洗手,净餐馆,常消毒,管集市,众参与。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管理,提高社会卫生的综合效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推动新时代松原爱国卫生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爱国卫生七个专项行动分别是指清垃圾,扫厕所,勤洗手,净餐馆,常消毒,管集市,众参与。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1、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2、法律依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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