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银行履约保函见索即付附带单据格式

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 (以下简称“受益人”)

鉴于发包人已接受 (以下简称“承包人”)为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中标单位,且双方同意按照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正式施工合同(下称“主合同”)。我方愿意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订立的主合同,向受益人提供见索即付的担保。

1.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整。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 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和我方在收到本保函约定的所有索赔单据后,在15天内无条件支付。

4.无论基础关系主合同是否在本保函中被提及或其条款是否为本保函所援引,本保函之效力与我方在本保函项下之责任,均不受主合同和其它任何合同之影响。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将随我方已支付索赔的担保金额相应减少。

5.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我方在收到本保函约定的所有索赔单据后,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项。本保函的索赔单据包括:本保函原件、书面索赔通知、受益人和监理方及承包人共同加盖公章确认承包人存在违约致损事实且需支付受益人索赔金额的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违约致损事实且需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生效法院判决和承包人案涉本项目原因被强制执行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裁定及有权法院出具的官告承包人破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前述纸质单据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于我方对公营业期间由受益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当面递交至我方的单位地址。

6.无论本保函之正本退还我方与否,本保函终止。

7.发包人和承包人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8.未经我方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9.因本保函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应提交保函开立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保函开立人(盖章):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单位地址:

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13278852333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