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二考试规则和扣分标准(科目二考试规则)
发布时间:2026-03-23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1、复试一次,考不上可以再补。
2、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的,终止考试,申请人十日后重新预约考试。
3、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4、第五次聘任考试仍不合格的,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5、合格标准:满分100分,设置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考试合格: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并取得90分;申请其他准驾车型,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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