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1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行政处罚公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辽宁省工商局决定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凡是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对企业、个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案件,均应当在本系统中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情况等相关情况。
三、公示方式
公示方式应当采取网上公示和公告公示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五、公示效力
公示信息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公示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公示。
六、其他
凡是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或撤销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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