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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的票根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6-03-20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贵司组织员工看电影的支出,应取得电影院开具的*****,以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非以电影票根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对于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纸质*****和电子*****)、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又,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因此,电影放映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可见,对于电影放映服务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电影院应向购买方开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纸质*****和电子*****)、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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