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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3-20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有限合伙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根据合伙人的构成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者是合伙人。有限,字面意思是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内承担责任,即承担主体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范围不承担责任。根据合伙人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作伙伴是以其预约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债务负责的设立者,同时由于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作伙伴不参与企业经营。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合作企业设立时,只能作为有限合作伙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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