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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3-20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或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而设定的法律。

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在严格意义上说,合伙企业制度不是在独资企业制度失去其统治地位后才出现的,它是作为古典企业制度形态之一而与独资企业制度并存的。这个时期合伙企业的形式有:

(1)船舶共有。从事海上贸易,需要巨额资金且风险很大,人们便共筹资金,共担风险,共同拥有船舶及合伙从事海上贸易,形成船舶共有的企业形式。

(2)康枚达契约或组织。依康枚达(commenda)契约,不愿意或无法直接从事海上冒险的人,将金钱或货物委托给船舶所有者或其他人,由其进行航海和交易活动,所获利润由双方按约定的方法分配,委托人仅以委托的财物为限承担风险。由此变形成一种原始的企业形态。即经营者依其信用由他人处获得资本,出资者将资金委托他人经营而分享利润。这就是后来的两合公司或有限合伙的雏形。

(3)家族经营或家庭企业。在封建社会,身份、血缘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们,家族成员间的合伙,必然优先于异姓间的合伙。也就形成了家族经营体。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在法律制度方面,在中世纪商法已经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所谓商法,那时实际上是商人法,因为当时商法所调整的各种商事关系的主体是单个商人,其立法原则采取的是主体标准——以商人为立法的出发点,所以,无论以上所提到的船舶共有还是康枚达契约组织、家族经营体都不能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由其调整。

这些合伙企业关系是怎么调整呢?随着商业的发达,在地中海地区又出现了五个商业城市,在城市中聚集着各地的商人,这些商人凭借手中的经济实力,逐渐从封建领主那里获得了某些特权。他们组成了商人“基尔特”组织,管理着商人们的活动,并且根据特许的自治权和裁判权,订立自治规约和处理商人之间的***。这些活动就产生了最早的商人习惯法。它主要包括买卖、证券交易、海商、破产等方面的内容。与此相适应,商人“基尔特”的裁判权逐渐发展成为商事法庭,商事法庭主要设立在商业城市中,专司商人之间因贸易引起的***。到公元11至14世纪,这些商人习惯法和商事法庭的判例由商人汇编成册,形成商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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