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如何提供?
发布时间:2025-08-17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规定,佛山市将采取发放特困人员供养救助金方式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各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各区现行标准。其中,禅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需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南海、顺德、高明和三水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主要有七部分内容,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职责管理,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供养内容和权益保障,供养形式,资金安排,社会参与及责任追究等予以明确和规定。
(一)职责管理,明确了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职责。
(二)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对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办理程序作了规定。
(三)供养内容和权益保障,对特困人员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护理照料、疾病治疗、住房救助、办理丧葬事宜、提供教育救助。
(四)供养形式,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五)资金安排,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是指用于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护理工作照料等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由区人民***、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和拨付。
(六)社会参与,鼓励和推进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七)责任追究,对骗取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经办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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