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网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2021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发布时间:2025-08-17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上一篇:商户自己刷自己的信用ka卡

下一篇:中国人寿防癌险2016产品?怎么购买中国人寿防癌险?

其他文章

  • 大学休学一年要交学费吗
  • 百姓厨房是上市公司吗
  • 家具的英文
  • 遂昌千佛山景区在哪里(遂昌千佛山景区)
  • 先锋油汀取暖器开关使用方法
  • 洗车机洗车机(好的洗车机)
  • 热切什么意思
  • 泰山溶洞大峡谷位置
  • 安宁一中录取分数线2023
  • 王永章(关于王永章介绍)
  • 秋丛绕舍似陶家的秋丛是什么意思
  • 去痘面膜哪个牌子好
  • 关于教育的英语短文
  • 中国银行面试问题及答案技巧
  • 个人学习总结报告范文5篇
  • 家具尺寸是多少
  • 家无井而出溉汲翻译
  • 电磁炉天天炒菜费电吗
  • 适合中学生好听的歌曲_推荐给中学生听的歌
  • 张雪梅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