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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入口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入口 https://www.95ye.com/bsdt/zjsgxrd.html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除宁波市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申报通知请到该网址查看:http://www.zjkjt.gov.cn/news/node01/detail0101/2018/0101_82952.htm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三十六条:“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受理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7054022、0571-85214237

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87056409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单位办公室:浙江省科技厅(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507室

办公时间: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其他季节: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7054022、0571-85214237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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