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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账凭证保管年限

发布时间:2025-08-17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会计记账凭证保管年限是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靠前天算起。

会计档案的内容和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

序号

会计档案的内容

保管期限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年

2

记账凭证

30年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年

4

明细账

30年

5

日记账

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会计凭证

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包括纸质会计凭证和电子会计凭证两种形式。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填制的会计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法律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靠前天算起。

第十五条规定,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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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保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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