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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怎么报销?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异地医保怎么报销?

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居住、异地工作、外出学习或者学生休假休学期间就医,以及在境内因公出差或者探亲、旅游期间急诊就医,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照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异地医保怎么报销?

小编表示,每个城市的医疗保险政策不一样,具体还须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或者拨打社保电话12333!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的,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各1所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区外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在住院期间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详细结算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除了上述规定外,参保人员因病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需转往区外诊断的,应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经专科医师诊断,由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医疗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同意予以转诊,开出转诊单,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人员在区外转诊就医未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或申报结算时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其医疗费不予支付。

危重急症患者紧急情况下未到选择的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或直接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日)持急诊手续到所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办转诊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选择的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因住址变更等原因需变更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持本人户口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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