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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5-08-17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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