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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晚婚晚育生育保险政策条例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关于北京晚婚晚育生育保险政策条例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十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一、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公民所享有的奖励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实行晚婚后,除规定给予5天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晚育的女职工,除享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产假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外,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以工作日计算,是指以法定工作时间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正常的休息时间。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指对享有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职工应按出勤对待,享受同工种、同班组在岗人员的待遇即工资、奖金、津贴等福利都应全额发给。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按规定增发生育生活津贴。

  对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二、单位对本单位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给予休假奖励的规定。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在延长产假期间工龄应连续计算。

  三、单位对本单位男职工给予护理假的规定。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o视为工作日才间"的含义与本条第三款所称的"工作时间"的含义相同O认真执行这一规定有利于母婴和节育手术受术者的健康。

生育保险政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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