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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问:我曾经于1989年-1993年被武隆县农业局聘为乡镇农技员在乡镇农技站从事农技服务工作,1993年被解聘,非农户口,此后无业,请问,我是否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依据是什么?如何办理等?

  回复:

  根据《重庆市人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渝府发〔2006〕143号)第四条规定:非在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从原当地***规定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重庆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在1993年3月1日以前与其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1993年3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在1992年4月1日以前与其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1992年4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49号)第五条规定: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凡具有本市户口,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凭其居民***、户口簿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于2010年12月31日前,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同期企业失业职工缴费办法,以个人身份参保,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起始时间,最早可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1日。从2011年1月1日起,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对以上回复仍有不清楚的,请直接电话联系武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联系电话:7773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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