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退休职工工会互助保障细则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单位的基本保障需求,特推出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以下简称本保障项目)。
第一条本保障项目由“住院基本保障A0”、“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和“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三种保障组成。参保单位在参保时,A0、B0和C0三种保障至少参保一种,也可以同时参保。
保障对象
第二条保障对象
(一)住院基本保障A0
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二)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
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
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三)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
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
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四)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每个单位必须有单位职工总数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参保方式
第三条参保单位须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单位需对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以下简称“申工通平台”)推送的建议参保名单进行增减,并予以确认,即完成参保手续(如确认名单与本单位社保缴费名单不相符,需提供相关材料,待审核确认)。新进单位的职工可以在进单位后两个月内上申工通平台提交参保申请。
参保单位应当在15天内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以图片形式上传申工通平台。
保障期限
第四条保障期限为一年或一年内,全年分集中参保和即时参保。
1、集中参保: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4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24时止。
2、即时参保:非4月1日起保的,保障期限自参保单位在申工通平台提交正式参保名单的次日起至一年之内的3月31日24时止。
第五条免责期
1、集中参保:无免责期。
2、即时参保:参保后“住院基本保障A0”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障”执行30天免责期,“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执行60天免责期,“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和“意外火灾附加保障”无免责期。
保障费
第六条保障费缴纳标准:
(一)住院基本保障A0
1、保障期大于半年的,保障费为120元/人;
2、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保障费为60元/人。
(二)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
1、保障期大于半年的,保障费为55元/人;
2、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保障费为27.5元/人。
(三)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
1、保障期大于半年的,保障费为15元/人;
2、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保障费为7.5元/人。
第七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A0、B0和C0三种保障都只能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A0、B0和C0至少选一种参保;同时参保A0、B0和C0(保障期大于半年的)且参保名单一致,总保费优惠至180元/人。
保障责任
第八条保障责任
(一)“住院基本保障A0”的保障责任
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额为110000元。其中:住院基本保障最高保障金100000元;疾病身故附加保障的保障金10000元。保障责任的具体条款见附件一和附件五,且以附件为准。
(二)“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的保障责任
特种重病基本保障最高保障金20000元,保障责任的具体条款见附件二,且以附件为准。
(三)“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的保障责任
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额为30000元。其中:意外伤害基本保障最高保障金20000元;意外火灾附加保障最高保障金10000元。保障责任的具体条款见附件三和附件四,且以附件为准。
第九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
除外责任及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条各类保障的除外责任及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见附件一至附件五各个相关附件。
联系人和联系地址的变更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及时告知本会办理变更。
其他
第十二条本会对参保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监事会监督。本会根据上年度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相应决定下年度保障费的收费标准。
附则
第十三条本保障项目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二○二○年四月一日
(1)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由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市职保会按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3)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按个人自负部分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4)在保障期内,无给付次数限制,累计最高给付4万元。
(一)住院基本保障A0
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二)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
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
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三)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
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
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四)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每个单位必须有单位职工总数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