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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失业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市人民***确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本人按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按月领取,逾期无故不领的,其应领而未领部分作自行放弃处理。

  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缴费不满1年的;

  (二)职工个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三)辞职或自动离职以及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破产、关闭、解体、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

  (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的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报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并到指定的医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按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凭据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不含自费药品,下同)的6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3年,按60%补助;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5年的,按65%补助;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按70%补助;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按75%补助;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领取医疗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原本人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死亡丧葬补助金,并发给供养的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生活补助金标准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企业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领取本人实际工作年限50%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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