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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富条款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的年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清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但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三周岁。

【摘要】国寿鸿富是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属于储蓄年金型,保障功能不大,其最大的好处是保本兼有部分收益;而收益率就要看公司近几年的分红利率来计算了。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靠前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六年、九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国寿鸿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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