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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条例(托欠农民工工资条例)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内容如何找准存在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农民工资支付的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主要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 农民工 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有如下内容: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由司法部、人社部起草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条例》明确了各方责任,用法律手段治理欠薪顽症。

关于加班加点工资支付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

拖欠农民工工资最新政策法规

1、罚款: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将依法被罚款。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条例》,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每日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拖欠金额的3%。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将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2、拖欠农民工工资新规定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3、一些***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要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4、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5、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做法: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6、一般工资拖欠超过一个月的,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工资支付一个周期,一般是一个月,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农民工工资法律规定

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2、和农民工 工资 有关的法律 法规 的规定有: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3、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法律主观:一般情况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比例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房屋建设工程,它的支付比例是不低于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其次是市政项目,它的支付比例是不低于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十。

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法律客观: 如果:陕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70元,年平均工资为21239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于每月10日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市人民***印发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核缴保证金,缴纳凭证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农民工工资每月发放限额为5000元。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标准不低于189元/工日,项目配套附属人员支付监管标准不低于106元/工日(统一按三类工标准,人员比例不超过项目总人数的15%)。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二)保障金的缴纳、使用与支付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1)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1、主要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 农民工 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法律主观: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以及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3、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可知道,建设单位需要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法律主观:工资 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 ,自 合同生效 起,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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