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选举法)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是哪一年制定实施的
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是1953年制定实施的。195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施行。主要特点是,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选举法》是中国***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该法律制定1979年7月4日颁布,1980年1月1日实施,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6次修改。
《选举法》是中国***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该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我国的选举法诞生于1953 年,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 改革开放后,1979 年,我国对选举法进行了一次全新的修订。此后在1982 年、1986 年、1995 年和2004 年又进行了四次修改。
公民须年满18岁、且没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是中国***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该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
选举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规定了选民资格、候选人申请、选举程序、选举结果认定等方面的内容。首先,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竞争、平等的原则,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保证选举公正、公开、有效进行。
选举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法包括有关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的所有法律规范。狭义的选举法仅指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一条 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于选举人大代表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五条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有什么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召集,并选举出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该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