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法律法规(农业执法程序及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建立的法律依据
1、农业执法总队是依据《中华人民国农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成立的专门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执法机构。
2、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3、法律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4、农业执法大队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的。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因为农业部作为国家主管农业的职能部门,在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有着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什么是农业执法?
1、法律分析:农业执法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简称,农业行政执法内容包括种子执法、农药执法、肥料执法、植物检疫执法、动物防疫执法、种畜禽管理执法、兽药执法、饲料执法、渔业执法、草原执法、农机品监理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等。
2、农业执法主要针对农业领域,包括农业、畜牧业、水产业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农业执法包括渔业执法在内。
3、农业执法大队是指负责农业生产、利益诉求的执法机构。具体职责如下: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农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农业执法政策、计划等。负责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执法。
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就是针对农业农村以及农民出现不合理现象进行教育以及处罚,分为两个部分。
5、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是统一实施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以解决解决农业执法中存在的多头重复执法、力量分散、执法缺位等问题。其智能是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农业综合执法涉及哪些方面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就是针对农业农村以及农民出现不合理现象进行教育以及处罚,分为两个部分。
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类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类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农作物处理范畴:涉及田中秸秆焚烧的执法管理,以及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如不论还是农业中的秸秆还是地里路边的杂草杂物都是不能烧的。
农村综合执法是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综合执法的行动。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就是将执法职责集中整合到一支队伍,执法更加规范。
农业执法程序规定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保存。
3、法律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4、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一节 简易程序第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农业执法大队执法范围
1、负责乡镇企业类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农业投入品市场执法检查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受理农业投入品质量投诉,并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和调解工作。
2、法律分析: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范围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进行专业执法。
3、农业执法大队的执法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业生产环境:农业执法大队通常负责监督和管理农田、水域、林地、草地等农业生产环境的合法合规经营行为,包括农田土地的流转、耕地保护、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环境的使用和管理。
4、第一个,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县农业的综合执法,依法展开农作物种子、种苗和投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5、一般来说,各地“农管”配置人员往往在40人左右,每8人为一组,分为5个执法中队,另外单设一个综合科。
...农业执法机关可以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查封、扣押种子?
1、针对你的问题先简单回复如下:首先,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扣押你的假种子或涉嫌侵权的种子;第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种子达到一定程度属于犯罪,不清楚你所述的涉嫌侵权的种子是什么情况。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依法维权。
2、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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