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1、福建省产假多少天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2、根据最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厦门婚假是15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5、的,享受优待与奖励: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2、北京产假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
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4、北京生育津贴2022年最新政策如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产会流产。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原文
1、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
2、法律主观:国家计划生育条例部分如下: 国家鼓励公民 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3、《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4、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为七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人口普查,规定了人口普查的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等。
2、法律主观: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3、《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4、支付假期工资,不影响录用、工资调整、升级的男性享受护理假期15天,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适当延长,支付护理假期工资。
5、黑龙江省二胎新政策 11月15日,单独二胎正式开放,如进展顺利,将于年底或年初试行;同时,关于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1、湖北产假天数是158天。依法生育的妇女,除了享受统一规定的产假外,还会增加60天的产假,消绝拿加起来就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而且男方还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
2、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是为了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所以明确的延长了产假和陪产假,只为给女性足够的时间进行休养,陪产假的延长是为了可以更好的照顾产妇和新生儿。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结婚取消晚婚晚育假的奖励待遇:(一)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6、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辽宁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夫妻符合国家和辽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子女的,可以享有相应的补助奖励和社会保障。《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3、辽宁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家庭生育二孩子女的,不需要经过审批和 办理准生证 。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4、必须。通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信息显示可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必须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5、法律客观:《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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