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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住房公积金电话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昆山公积金电话咨询

昆山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网络查询:

1、找到并登录“昆山市人民”官网,

2、进入官网后,下滑至第五栏,可以找到“公积金查询”,点击进入。

3、页面转换至个人公积金查询页面后,按照页面指示输入个人码笑公积金账号或代储蓄账号、选择证件类型

后输入证件号码,最后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

4、登录成功后即可查询个人住塌慎房公积金。

二、电话查询:

可以直接拨打昆山市人民住房公积金处热线:12329,按照迟衫含工作人员的语音提示操作即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除以上两种方式以外,还可以直接到昆山市人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外找工作人员查询。

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是一种关干住房的保障制度,且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陪性,是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实行专户存储,归职一个人所有。

昆山住房公积金在哪里领取

法律分析:昆山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位于昆山市祖冲之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3楼)。昆山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策咨询(监督)电话:12329、12345。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昆山公积金电话咨询

法律分析:可拨打12329咨询。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昆山住房公积金),属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于2003年10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昆山分中心根据苏州中心的授权,负责昆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使用和内部核算等工作,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和财务科三个职能科室。

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轮让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码桐芦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迟带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昆山公积金电话咨询

昆山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网络查询:

1、找到并登录“昆山市人民”官网,

2、进入官网后,下滑至第五栏,可以找到“公积金查询”,点击进入。

3、页面转换至个人公积金查询页面后,按照页面指示输入个人码笑公积金账号或代储蓄账号、选择证件类型

后输入证件号码,最后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

4、登录成功后即可查询个人住塌慎房公积金。

二、电话查询:

可以直接拨打昆山市人民住房公积金处热线:12329,按照迟衫含工作人员的语音提示操作即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除以上两种方式以外,还可以直接到昆山市人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外找工作人员查询。

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是一种关干住房的保障制度,且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陪性,是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实行专户存储,归职一个人所有。

昆山公积金电话咨询

法律分析:可拨打12329咨询。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昆山住房公积金),属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于2003年10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昆山分中心根据苏州中心的授权,负责昆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使用和内部核算等工作,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和财务科三个职能科室。

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轮让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码桐芦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迟带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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