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济南落户新政策细则与条件
发布时间:2025-08-17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导读】2019年济南有出台了新的落户新政策,那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落户政策的细则是怎么样子的如何正确解读新的政策请看小编给大家做的总结。
三类主要人员济南落户条件:
第一类:济南人才落户
1、符合《**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2、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3、受到中央部委、省委省***、市委市***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近3年荣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且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7、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历,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满1年、2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二类:济南亲属投靠落户
1、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办理过在济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1年。
2、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随父随母自愿,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允许来济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来济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类:济南干部调动落户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济南落户办理咨询电话:
历下分局:
市中分局:
槐荫分局:
天桥分局:
历城分局:
长清分局:
高新分局:
济南最新落户政策细则与解读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迁入优化落户区域条件及手续 第三章 迁入鼓励落户区域条件及手续 第四章 迁入放开落户区域条件及手续 第五章 市区内户口迁移条件及手续 第六章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七章 相关工作要求 第八章 附则 政策解读 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省公安厅《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及现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条 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和本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常住户口居民迁入市内七区,及市内七区范围内的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区间的迁移,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市市区及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按各县***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迁入优化落户区域条件及手续
市内五区行政区域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按本章相关政策办理迁入优化落户区域。优化落户区域实施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及历城区。其中,长清区、章丘区迁入优化落户区域按市内迁移政策办理。
【第一节人才落户】
第六条 驻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聘用、招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办理人才落户:
符合济南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历,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满1年、2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取得居住证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受到部、省委省***、市委市***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近3年荣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 符合上述人才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需完备下列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申请人居住证,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申请人学历、学位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获奖证、高层次人才认定凭证等证件;
申请人录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合同;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第八条 符合人才落户条件,工作单位为外地企业驻济办事机构的,除完备上述手续外,还需同时出具在济注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证明的创业人员,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可凭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办理。
第九条 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可依次在本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单位集体户、按规定在就业地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随迁配偶、子女的,需在济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二节 居住就业落户】
第十条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并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
每套住宅用途房产,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居住就业落户政策。
夫妻一方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另一方拥有房产的,需整户迁移。房屋产权属共同所有的,如所有人均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在济落户,其他共有人需出具同意其落户证明;如所有人一方系济南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不再按居住就业政策办理迁济落户。
第十一条符合上述居住就业落户条件的人员,需完备下列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
【第三节 政策落户】
第十二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通知书或行政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 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毕业生,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毕业证;
就业报到证;
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单位接收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对不具备落单位集体户,且本人也无产权或使用权住房的,可依次按规定在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
第十四条 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或未就业,可凭下列手续,在现家庭户口所在地或就业地落户:
毕业证;
就业报到证;
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户口簿;
单位接收证明。
外地生源上学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的参照本条办理。
第十五条 本市生源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迁往父母户口所在地:
将户口迁至省外院校,在校期间出国留学或毕业后出国留学,回国要求回生源地落户的,有《就业报到证》的按毕业生落户手续办理;没有《就业报到证》的,由原学校出具未派遣证明,可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手续和程序办理,婚姻状况不限。
派遣到外地就业,超过改派期,与就业单位依法办理解约手续,尚未在原就业地落户的,可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原《就业报到证》、单位解约证明和子女投靠父母手续等,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手续和程序办理,婚姻状况不限。
派遣到外地就业, 但暂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尚未落户的,可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原《就业报到证》、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不符合落户条件证明,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手续和程序办理,婚姻状况不限。
第十六条 外地生源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配偶或就业地落户:
毕业后尚未落户或户口仍在院校空挂,现与我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符合夫妻投靠落户政策的,可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和夫妻投靠落户手续,按夫妻投靠程序办理,派遣地址不限。其中,属驻济院校空挂户口的,履行审批准迁手续后,可由学校户口所在地直接迁往投靠落户地。
已派遣到我市市区单位就业,尚未落户又辞职应聘到其他单位就业的,由现应聘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和劳动合同,同时提供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可按毕业生落户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转学的,需提交:
1、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需提交:
1、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文件或证明;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父母居民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下列手续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学校落户学生情况说明;
录取通知书;
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第十九条 由安置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接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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