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加班用餐猝死人社局四次认定不属工伤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5-08-17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议论风生
暑期加班也是工作,工作时的吃饭、内急需要,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也应得到保障,也都应当视为加班的一部分。
又见工伤认定“拉锯战”。
道,2017年,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吃午饭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波三折。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分别被稷山县***行政复议、临猗县法院和运城中院撤销,第四次依然认定不属工伤,理由为“非工作时间,未在岗位上遇故身亡”。
双方争议焦点所在,是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
翻看《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该条款,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意外,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硬抠字眼,当地人社局的认定也不算离谱。毕竟按学校的说法,其加班时间是在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两个时段,涉事教师就餐后于12点50分左右倒地。乍看起来,他离开工作地点到餐馆吃饭,既不在上班时间,也不在上班场所,还不在单位认可的“加班时间内”,更算不得履行工作职责。
问题是,暑期加班也是工作,工作时谁又没有个吃饭、内急的需要呢。必要的休息时间,也应得到保障。以人之常情,去餐厅吃饭与正常工作,以及上下班途中一起,都应当视为员工加班的一部分。
劳动者权益高于天。事实上,立法上已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改变。如2010年12月《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即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等。2014年8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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