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17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改革和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近年来,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省级统筹的深入推进,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与国家、广东省调整后的养老保险政策在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需要逐步向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标准过渡,有必要授权市***在过渡期间作出相应调整。此外,随着国家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贯彻实施,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由社保机构转变为税务机构,需要相应地修改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名称,并明确社保机构和税务机构的各自职责。因此,原《条例》亟需进行相应修改,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下调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原《条例》规定企业职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同月,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出台了《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本次修订按照《国家综合方案》《省过渡方案》的规定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作相应修改。
增加对市***的授权性规定
1.授权市***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
《国家综合方案》规定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同时规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目前,我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均与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标准不一致,需进行相应调整。但如果一步调整到位,将一次性大幅度提高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成本,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所影响,因此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逐步过渡。参照广东省、海南省和厦门市等地养老保险条例将单位缴费比例授权同级***予以确定的做法,本次修订授权市***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调整过渡至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