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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新规

发布时间:2025-08-17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的三倍、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职工超限额缴存、未达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应依规上调。缴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上、下限规定。

  12月25日,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统计局等部门,发布。其中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单位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尚未达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不足下限的缴存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上调。

  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的三倍

  该通知的适用范围为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收入除以12。

  此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职工超限额缴存

  根据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通知要求,缴存单位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另外,新参加工作职工,以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首月工资作为当年缴存基数。

  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经核定的缴存基数,适用时间为本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未达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应依规上调

  缴存职工对公积金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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