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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8-17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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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贾汪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专门用于农副产品交易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

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食品药品监督、价格、质监、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人民***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第七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建立农贸市场考核评估制度,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对农贸市场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市场建设、经营管理、安全卫生状况、周边经营环境、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区域设置等内容。第二章 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方案。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应当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予以扶持。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市商务部门,并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工商、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或者开发区管委会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其产权归***的,应当载明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

(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颁发证照。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需要改变用途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区人民***或者开发区管委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市人民***审批。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外不得设置农副产品摊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农贸市场外设置摊点收取费用,或者以罚代管。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形成的占道农贸市场,市人民***应当制定计划,在实施合理的替代方案后予以取缔。第三章 农贸市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六条 设立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场所、设施;

(二)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设立农贸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向市商务部门备案。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摊位、商铺和相应设施,以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为主的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领导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对场内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屠宰场所的环境消毒和病死禽类无害化处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五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县(区)人民***应当制定扶持政策,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第六条 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市、县人民***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县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利于交易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及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食品检测、消防安全、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污水油烟处理、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建设标准;

(二)按商品种类划定场内鲜、活、生、熟、干、湿等功能交易区的布局;

(三)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配置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设施和独立的抽风系统、废水过滤和隔油预处理系统;

(四)经营鲜活水产、腌制食品的区域,配置防止蓄水外溢、沉积的设施;

(五)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区域,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病媒生物预防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不得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农贸市场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批准。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安排农贸市场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探索实行***回购、***股权投资等方式对农贸市场进行公益性改造。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进行升级改造。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和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城市管理、消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县(区)人民***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农贸市场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农贸市场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设置。第七条 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县(区)人民***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

(一)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居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

(二)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就近异地建设。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仍然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应当通过组织设置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进行补充。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县人民***另行制定。第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房产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应当征求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业主应当进行重建或者改造。重建或者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造前的面积。

市、县(区)人民***对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重建或者改造的农贸市场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邀请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农贸市场业主进行改正,改正完成并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后,方可组织验收、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者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进行改造无法达到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县(区)人民***依法组织退出;属于违法开办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第十四条 本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城区人民***提出,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方可设立。

设置临时农贸市场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由城区人民***组织撤销。

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备案。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农贸市场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能无误进行,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你知道什么样的方案才能切实地帮助到我们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农贸市场管理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为了加强我办农贸市场的管理,确保源头食品安全,按照渭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城区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我办决定全面开展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贸市场实施食品安全规范管理,落实市场主体责任、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责任,有序建立和推进“准入指导把关、强化主体责任、流向追溯可控、典型示范带动”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模式,打造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努力推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新层次,实现农贸市场源头“保安全”的民生保障功能。

二、规范管理重点

(一)市场主体责任:市场主体责任、准入制度、索证索票溯源制度的落实;市场规划合理布局,划区归类经营,信息公布。

(二)重点整治范围:我办范围内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包括自发的自由贸易市场)以及市场经营户,特别是市场中的流动散户。

(三)重点整治品种:粮食、食用油、肉及肉制品蔬菜、果品、卤制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散装食品等各类食品,调味品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市场经营户自制食品,冷冻冷藏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四)重点环节:市场中小作坊加工。

三、规范管理内容

(一)清查经营主体资格。对市场内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拉网式清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检查市场主体在准入资格审核把关,农民自产食用农产品贸易和流动摊贩严格检查其身份证明,确保可追溯性制度的落实。

(二)严格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严格检查上市食品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批准文号、未标示生产厂名、无质量合格证和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国家命令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腐烂变质过期失效食品、超标食用或非法食用添加剂的食品、禁用限用农兽药的食品、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重点查处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食品,依法查处食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等行为。

(三)严格查处小作坊加工等环节。严禁无登记备案、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开展熟食、熟食等加工经营活动。

四、规范管理措施

(一)强化巡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农贸市场及其食品经营者日常巡查监管力度。

一查食品经营者入市资格,主要检查流通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形式。

二查进货查验制度、台账制度落实,主要检查食品的来源是否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方购进,批发企业是否建立台账,向零售商提供完整的单据作为零售商的台账,并建立相关档案;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查食品包装标识,主要检查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储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四查食品质量状况,主要检查食品是否存在发霉变质、超过保质期,食品周围是否存在污染源,食品贮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渭城要求。五查食品经营者的管理制度,主要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质量承诺,退市召回等制度;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六查活禽贩售与屠宰市场是否分离,动物检疫日票、禽类检疫票是否明示。

(二)强化上市食品质量检测与监控。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样检测等性质,强化对农贸市场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主要检测项目:

1、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是否浸泡甲醛;

2、米、面、豆制品等是否添加吊白块;

3、食品中二氧化硫的含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

4、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含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

5、肉制品是否添加硼砂;

6、干鲜水产品、肉类产品及肉制品、干果和米面制品是否浸泡双氧水;

7、新鲜肉是否注水;

8、检测蔬菜、瓜果中农药残留是否超标;

9、馒头、油条等是否添加明矾;

10、市场中骑车游动的散户,特别是打着陕北羊肉招牌的流动摊贩。

(三)强化严厉查处工作力度。

一是对需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的,要立案查处;

二是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要立案查处;

三是对经营来源不明、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的',要立案查处;

四是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的,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五是对市场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要依法严处。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绝不以罚代刑。

(四)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十项自律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挂钩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等。

(五)强化消费者自我保护和参与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举报有奖制度。全面落实《渭城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公众力量,保持对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五、工作步骤

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3月12日到3月29日)。制订渭城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动员会议,进行宣传发动,安排开展市场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3月30至7月29日)。按照区级部门统一部署,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检查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健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群众“菜篮子”安全。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12)。对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进行认真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激励档案制度、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科追溯制度、问题食品下柜制度,引导、督促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认真做好进货登记台账、索证索票管理工作,对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要实施食品安全台账电子管理,做到档案记录齐全、亮证经营、诚信守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检查过程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管理优秀农贸市场经营户,树立标兵;宣传此活动,提高市场主办者和市场经营户的自律意识;及时曝光农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例,使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人人喊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举报奖励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共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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