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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5-08-17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人生在世,时刻会被衣食住行所牵绊,说到“住”,这就必须要介绍一下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会计实操工作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身为会计人的我们,面对税收新政策除了仔细钻研,还要积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拓展知识面,持续充电,并且学以致用,才能在会计之路上越走越远。

(本文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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