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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5-08-17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没有捷径可循,只能踏实努力。为方便大家学习,本站小编整理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靠前单元银行结算账户的主要内容,希望大家勤加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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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二)本章考情分析

(三)银行结算账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靠前单元银行结算账户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4.5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考题呈案例化的特点,考生需在记忆的基础上重视对考点的理解和应用。重点关注“票据法”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不定项选择题。

靠前单元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核准类账户与备案类账户

【提示】

(1)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其他情形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

(2)核准类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

(3)开户银行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预留签章

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链接】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提示】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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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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