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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法一》基础考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25-08-17 | 来源:互联网转载和整理

  2017税务师备考正在紧张而忙碌的进行当中,本站小编每天为大家整理《税法一》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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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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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三章第22讲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品、申报与纳税

  【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相关链接】除了第3点“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为消费税特有的规定外,其他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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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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