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才中心档案接收条件
外地人口如果想把档案存到上海人才中心,最关键一点就是一定要有工作单位。
1、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人发[1997]22号)
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沪人[1999]21号)
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
得到同意,即可将档案迁移至上海市人才中心保管,并按其规定交纳保管费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注意事项:非上海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要求调入管理的除外)。
首先:要看上海人才中心接不接收你的档案,这个你需要咨询或者上网调查相关政策
其次:上海人才中心如果接收你的档案,你只需在上海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或者档案托管即可。上海人才中心如果不接收你的档案,你可以把你的档案放在广州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即可。
上海人才中心服务对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市重大工程、重大领域单位,人事代理单位,会员单位,所在(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在沪无直系亲属,未购买本市产权房。适用对象:外省市调沪的人员。归国来沪定居的人员。户籍挂靠本市原单位集体户口,工作流动后,无其它入户地的人员。其它需要挂靠集体户口的人员。满足以上条件,上海人才中心可以接收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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