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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

2024-04-23 15:24:25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统筹范围。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范围:未经批准未住院的(紧急救护除外);职业病、工伤的;旧工伤复发;交通事故患者;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重大疾病医疗费统筹基金采用分级计算和累计支付的方式支付医疗费。医疗费用的支付金额在2000元以上。具体标准如下:支付金额的90%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医疗费用中,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由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承担。企业的负担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需要提前交纳押金的,由企业统一支付。企业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中按比例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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